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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有望实现按比例就业

本帖最后由 张公山 于 2013-9-15 23:13 编辑 ! f5 H8 _9 U3 u5 `7 P6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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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春城晚报  作者:记者 代基凯 日期:2013-09-09 ( M8 h  j1 f7 e

$ c( G/ M+ ^* P近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发布了《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7部门出台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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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c% ~; }- ]+ G. R3 }; i  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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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早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制度体系,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看,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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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意见补充说明,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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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B; l, V7 d% ~9 o  各单位要为残疾人安排适合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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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提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意见中强调: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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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4 F8 ?1 j7 b  A3 ^  不按“意见”办或被取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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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提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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